一、漏报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厂、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产值,应当以工业法人单位为主体上报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数据,不得包含子公司企业数据。
二、漏报某类正式鉴定合格新产品的产值。
三、漏报本企业销售的自制半成品价值。
四、漏报会计核算包括的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五、漏报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价值。
六、漏报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生产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七、漏报对外加工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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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漏报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厂、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产值,应当以工业法人单位为主体上报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数据,不得包含子公司企业数据。
二、漏报某类正式鉴定合格新产品的产值。
三、漏报本企业销售的自制半成品价值。
四、漏报会计核算包括的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五、漏报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价值。
六、漏报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生产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
七、漏报对外加工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