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在册轮候人配租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告;
(二)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的要求,提交认租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三)区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选房入围名单;
(四)区主管部门按照配租通告确定的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五)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
认租申请家庭已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新签订租赁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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