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无敌YJ
留言日期:
2024-11-12
主题:
关于葵涌地区电动车是否可以载人的问题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接下来查到《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目前有城市道路的定义,但是以上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叫做城市市区道路,是否可以认为是‌城市道路中属于市区的部分?而葵涌并不属于市区,而是属于大鹏新区下边的一个功能区‌,是否说明《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十一)的管辖范围并不包括葵涌地区? 而且,《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中第四条又说明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而像在葵涌这样的情况下,电动车带人是否属于兼顾便利的范围呢?在此基础上,想咨询一下葵涌地区电动车载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13
答复时间:
2024-11-14
答复单位: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鹏大队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将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1.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的《深圳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试行)》(第336号),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3年,并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失效,大队针对电动车载人作出行政处罚未适用该规定条款;

  2.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与道路规划,深圳市所有道路均为城市道路(除交通法有规定的“道路”外),故葵涌地区属于城市道路;

  3.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如首次违法予以警告。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鹏大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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