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将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实施细则》(深鹏管规〔2020〕7号)第九条第(八)款“所有服刑人员不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服刑人员刑期结束的,从刑期结束当月起享受生态保护专项补助”规定,需对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进行核实。为方便群众,2023年是由办事处发函给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市公安局大鹏分局用单位名义统一对申请人进行查询,无需申请人自行操作。
2024年,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单位查询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应当提交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对不具备查询条件的,不关联至‘广东省无犯罪记录证明系统’”。
综上,新区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所要求的从业禁止事项,缺乏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不符合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单位查询范畴。因此市公安局大鹏分局无法提供再次以单位名义统一对申请人进行查询。如需掌握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 ,可由申请人在“粤省事”APP自行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