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节天干物燥,森林火灾的风险大大增加,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不仅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还可能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产生危害。进入山林时,应留心各种防火安全细节,森林防火“十不准”请牢记。
一、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带火种进山。若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森林草原大火。
2.不在林区吸烟。可别小瞧了一支烟头哟,可能一支未熄灭的烟头,足够点燃整片森林草原。
3.不在山上野炊。烧烤的确是香喷喷的,但是也会让森林草原变得黑漆漆。一旦处理不当,我们的生态环境便要遭殃。
4.不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烟花虽绚丽,但森林草原可不是燃放的好地方,稍有不慎就会点燃森林草原,酿成大祸。
5.不在林区放火驱赶动物。动物朋友们很怕火,我们的森林草原更怕火。小心在驱赶野生动物的同时,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6.不在林区上香、烧纸。上香、烧纸虽然寄托了你对逝去的人的思念与想念,但可能会导致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也许不经意间,就是一场无法挽回的灾难。
7.不炼山、烧荒。炼山、烧荒等获取的草木灰是一种肥料,但同样也是一种危险,稍有不慎,跑了火,后果是不可估量的。
8.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不玩火。玩火可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因自身原因,更容易置身于火海之中,一定要小心哦!
9.不在林区打火把照明。不准在林区用火照明,一只电筒要比一支火把更能派得上用场,同时也不会导致森林草原大火。
10.不在林区生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生火取暖和烤衣服,在林区升起的每一簇小火苗,都可能是危害我们绿色生态环境的杀手。
二、防范森林火灾,你我有责——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年1月1日起《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开始施行,其中关于违规用火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一)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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