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民生托底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实现“弱有众扶”,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依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于2023年6月5日下午3点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1号楼1517会议室(会议室临时由5101调换为1517)组织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员11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11名,实到11名。11名听证参加人员分别来自办事处、社区、慈善会、群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郭书言担任主持人;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梅影担任书记员;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林哲生、工作人员范茵婷担任听证员;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雷超担任陈述人。听证会上,听证员向参加人员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员围绕困难群众救助人员保障范围、救助标准、申请程序、监督保障等相关内容提出建议和问题,听证员对参加人员的建议及问题给予细致解答。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11名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和问题,陈述人针对建议和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所提建议、问题及回复如下:
建议1:《办法》关于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为何无“听力残疾”的情形?
建议2:《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无社保”的具体界定?是指的无退休金还是未缴纳社保?
建议3:《办法》第十五条“不低于本市(含2个月)、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以及第十七条,“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存在语义重复,建议修改。
建议4:《办法》第十九条“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无单独列出的必要?
建议5:《办法》第二十条内容重复出现在第三十二条。
建议6:《办法》未见第三十二条“参照支出型救助相关程序”的程序内容。
建议7:《办法》第三十三条只写了关于“急难型救助”,未写“支出型救助”的内容。
建议8:《办法》第三十五条“一次审批、按月发放”的方式不合理。
建议9:《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信息纳入个人诚信体系”,新区是否有该权限?
建议10:建议同步更新起草说明第四章“经费测算”关于“最低生活标准”金额。
建议11:起草说明第四章“经费测算”中“预计每月经费26户”的表述和前面的表述不一致,疑似笔误。
三、处理建议
(一)建议1:解释。
本条款主要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听力残疾可以借助助听器,会后研究。
(二)建议2:采纳。
指的是未缴纳社保,会后再研究并具体明确。
(三)建议3:采纳。
后续修改相应表述。
(四)建议4:采纳。
会后调整,将申请材料调整至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中。
(五)建议5:采纳。
会后予以删除,修改文本。
(六)建议6:解释。
市里已有其他文件予以规定,不在本办法赘述。
(七)建议7:解释。
一般性的内容按照市里的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主要是针对市里相关文件的补充和细化,会后针对该问题会再考虑。
(八)建议8:会后研究。
(九)建议9:解释。
新区每个月将骗取救助金等相关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处理。
(十)问题10:采纳。
会后予以修改。
(十一)建议11:采纳。
会后予以修改。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意见处理情况表示接受,下一步,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将继续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议。
附件:听证笔录【《深圳市大鹏新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