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25-09-04 09:05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新区实际,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28日15:00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101室会议室组织开展本次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9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9名,实到9名,分别为王宁(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科长)、钟嘉如(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法制事务工作人员)、曾相鹏(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司法所社区法律顾问)、张春萌(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公职律师)、陈华倩(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务)、华涛(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制事务工作人员)、叶鹏辉(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琼霖(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泊洋【广东良马(大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彭炜担任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工作人员邹淑敏、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工作人员李旖旎担任听证员;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郭书言担任本次听证会书记员;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孙芳冠、黄玲雁担任陈述人。听证会上,陈述人向参加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围绕法律顾问范围、新区法律顾问室工作职责、首席法律顾问、法律专务资格条件、法律顾问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提出问题和建议,陈述人对参加人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相关问题和建议已解答并吸收采纳。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9名听证会参加人员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问题和建议,陈述人针对问题和建议进行了一一回复,具体所提问题、建议及回复如下:

  问题1:征求意见稿为什么不明确区分“机构服务采购”与“个人顾问聘用”两类情形?

  问题2:新区法律顾问室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问题3:首席法律顾问是什么?所有单位都需要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吗?

  问题4:新区法律顾问室聘用法律专务资格条件为何不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与深圳市规定的第三十三条保持一致?

  问题5:请问法律顾问的报酬怎么保障?

  三、处理建议

  (一)问题1:解释。

  《工作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新区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兼职法律顾问。新区各单位聘用兼职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中选聘,自合同签订、解除之日起30日内报新区法律顾问室备案”,这里面规定了兼职法律顾问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中选聘,涵盖了机构服务和个人顾问的情形,结合新区的实际聘用实际情况,故没有明确区分。

  (二)问题2:解释。

  《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新区法律顾问室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二)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三)调研、草拟、论证、审查、清理规范性文件;(四)开展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五)参与新区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及审查;(六)对新区各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七)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问题3:解释。

  首席法律顾问是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设立首席(总)法律顾问的通知》首席(总)法律顾问设立范围,在新区管委会、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办事处应设立首席(总)法律顾问,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处理所在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度参与所在单位行政决策并对决策合法性把关负责,全面预防和控制所在单位法律风险。根据文件要求,结合首席(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各区政府首席(总)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单位的首席(总)法律顾问由该单位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或者内部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规定》第四条明确新区管委会、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和办事处应设立首席(总)法律顾问。其他单位如有意向设立首席(总)法律顾问,可自行设立。

  (四)问题4:解释。

  新区法律顾问室聘用法律专务资格在《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有相关约定,新区法律顾问室根据近几年新区招聘、财政经费等情况,结合新区的法律顾问实际工作,制定了符合新区实际情况的招聘条件。

  (五)问题5:解释。

  《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新区法律顾问的所需经费列入专项支出计划,专款专用,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予以保障”,明确法律顾问经费列入专项支出计划,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予以保障。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问题解释表示接受,下一步,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将继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笔录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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