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26-06-15 11:20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依法治区办秘书科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促进行政单位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形成了《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于2026年6月9日15:00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101会议室组织开展本次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9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9名,实到9名,分别为王宁(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科长)、石文翔(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管科一级主任科员)、许鸿发【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昌【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鹏博(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农业发展科一级科员)、郑宇健(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工作人员)、韩莹(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和法制科一级科员)、鲁兴林(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童亨荣(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职员郭书言担任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孙芳冠、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褚皙担任听证员;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工作人员温南担任本次听证会记录员;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依法治区办秘书科副科长张春萌担任陈述人。听证会上,陈述人向参加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启动修订的主要原因、如何优化呈批流程等相关内容提出问题,陈述人对参加人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并解释说明。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9名听证会参加人员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问题,陈述人针对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复,具体所提问题及回复如下:

  问题1:现行应诉工作规则运行多年,本次启动修订的主要原因、现实问题是什么?修订整体思路和重点方向有哪些?

  问题2:实践中应诉案件从接收、交办、审核到领导审批呈批,层级多、流转慢,容易延误举证、答辩期限,本次修订将如何优化呈批流程?

  问题3:在《工作规则》中出现“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的条款,按照常理,《工作规则》主要处理本区机关作为被告的情形,请问为什么会出现龙岗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情形?

  问题4:《工作规则》修订后,请问举证答辩时限和材料提交有什么变化吗?

  问题5:新区没有设立复议机关,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或龙岗区人民政府办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复议后进入诉讼,易出现龙岗区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应诉责任如何划分?

  三、处理建议

  (一)问题1:解释。

  一是新区现行的《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于2021年6月印发,有效期5年,将于2026年6月底届满,本次修订可以实现新旧规则的衔接;二是适应新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要求,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等法定职责,有效解决以往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低、应诉程序不够规范、答辩举证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次修订聚焦厘清职责分工、规范应诉全流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等,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应诉规范化水平。

  (二)问题2:解释。

  针对层级多、审批流程较长等问题,本次《工作规则》修订实行分级授权、精简审批环节。一般常规应诉案件,以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为被告的,由区直部门作为应诉承办单位的,由分管司法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的新区领导审批;由办事处作为应诉承办单位的,由分管司法行政及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新区领导审批;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涉众敏感、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据新区管委会的决定作出的等情形的案件,需要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审批。通过案件的分级分类管理,可以减少不必要流转,压缩呈批时限,避免因流程冗长超期举证、逾期答辩。

  (三)问题3:解释。

  一是新区管委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非一级人民政府,不具备行政复议机关主体资格。新区涉及行政执法、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龙岗区政府管辖,存在龙岗区政府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作为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二是根据龙岗区政府及其区属部门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大鹏新区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新区存在以龙岗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例如以龙岗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等。所以在《工作规则》中会出现“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的条款。

  (四)问题4:解释。

  《工作规则》关于举证答辩时限和材料提交部分整体变动不大,主要变动体现为新增一条,即第十七条增加了“以新区管委会为被告的案件,新区行政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的,应当在征求新区法制部门和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完成内部签批手续”的表述。

  (五)问题5:解释。

  《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了以龙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具体如下:“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相关后果由新区管委会承担的,按以下情形确定应诉承办单位:(一)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龙岗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新区法制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或被诉不作为的行政单位为协同单位。(二)未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以新区管委会为被告的案件执行,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或被诉不作为的行政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问题解释表示接受。下一步,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将继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听证笔录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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