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鹏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26-07-31 11:38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预案管理科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为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使登山遇险者及时获得有效救援,同时,对违法违规探险导致个人涉险占用公共救援和社会救援资源的行为加强警示教育,减少和避免个人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的安全事件,保障户外登山人员人身安全,结合新区实际,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大鹏新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等相关规定,于2026年7月23日15:00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号楼4101会议室组织开展本次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9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9名,实到9名,分别为石欣(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深圳公益救援队队长、深圳市公益救援志愿者联合会会长)、杨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深圳市减灾救灾联合会会长)、巩霄翔(深圳市龙岗区政协委员、深圳市大鹏新区山地户外运动协会会长)、张炎红(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派出所所长)、张松平(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一级科员)、杨振宇(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应急管理办副主任、二级主任科员)、李晓东(深圳市大鹏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工程师)、黄珊(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协会会长)、牟茜【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郭书言担任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李芳润、覃囿翡担任听证员;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森林消防大队)科技和监测预警部副部长张琼担任本次听证会书记员;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预案管理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王英担任陈述人。听证会上,陈述人向参加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参加人围绕户外登山涉险救援及追偿等相关内容提出建议,陈述人对参加人的建议给予细致解答,相关建议已解答并吸收采纳。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建议

  9名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陈述人针对建议进行了一一回复,具体所提建议及回复如下:

  建议1: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中救援追偿的实施相关主体与决定程序。

  建议2:建议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中公益代偿减免机制的抵扣标准、服务内容、认定程序等具体细则。

  建议3:建议《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划定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示,履行告知义务。

  建议4:在《体育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实施的大背景下,建议要求户外登山等人员购置户外登山专项保险,通过保险强化风险兜底保障。

  建议5: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对不履行追偿的违法人员进行刚性约束。

  建议6:建议进一步明确个人和集体的追偿责任划分标准。

  建议7:建议户外登山活动参考车辆预约制度,对未预约的登山人员实施处罚。

  建议8:建议明确“追偿”法律属性,《管理办法》中所指救援费用追偿易被社会误读为行政处罚、惩戒措施。

  建议9:建议进一步明确追偿工作程序,加强区域协同与经验交流。

  三、处理建议

  (一)建议1:解释。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对被救援人员实施救援发生的劳务费、食宿交通费、意外保险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救援人员因施救造成意外伤害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相关主体可以向被救援人员追偿”,这里的相关主体是指实施救援的相关团体或个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向被救援人员进行追偿。

  (二)建议2:采纳。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置公益代偿机制,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办法试行期间将同步跟踪评估公益代偿落地情况,结合实践适时制定配套实施文件及持续完善相关标准。

  (三)建议3:采纳。

  《管理办法》第三条提到的“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划定的临时自然灾害危险区或禁止进入区域)”有明确的界定,具体在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公众号可查询到相关开放路线和区域,或者查阅《大鹏新区自然灾害危险区划定通告》附图等。关于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划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等规定执行。同时,新区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沿途山路设置“未开放区域禁止进入”警示牌、隔离围挡等。后续将持续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宣传引导与常态化巡查力度,增设警示标识,强化山域安全管控。

  (四)建议4: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新区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强制购买保险。我局将在推广现有“山海无忧行”等救援险的基础上加大户外运动救援险种的宣传推广力度,在登山口、官方公众号、社区等多渠道推送保险指引,联动保险企业推出适配大鹏山地场景的普惠登山险,鼓励登山人员积极主动参保。

  (五)建议5: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被救援人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发生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适用公益诉讼。本《管理办法》主要指引相关主体完成救援后,对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应承担的相应救援费用进行追偿。

  (六)建议6:解释。

  旅游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员的责任划分将根据实际情况去协商划分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不宜在文件中明确。

  (七)建议7:解释。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八)建议8:解释。

  《管理办法》规定的救援费用追偿,性质上属于民事范畴的救援成本补偿,并非行政处罚。追偿的目的是弥补因违规进入未开发、未开放等区域遇险救援产生的人力、物资等损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遇险人员依法承担相关救援费用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后续将通过政策解读、宣传科普等多种渠道,纠正认知偏差,引导市民正确认识有偿救援制度。

  (九)建议9:采纳。

  《管理办法》的起草学习借鉴了安徽黄山、江西庐山、北京门头沟区、昌平区等国内户外救援管控及有偿救援先行地区的成熟经验与实操细则,并结合辖区山域地形、户外活动特点、管理实际进行优化,确保追偿工作合法合规、贴合实际、有据可依。当事人对追偿结果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后续可结合实施情况适时制定配套文件,细化明确相关流程规范。

  听证参加人对以上意见采纳情况及解释表示接受,下一步,新区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后印发。

  附件:听证笔录

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附件下载:

听证笔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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