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26-08-19 17:48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房改革和规划建设科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为规范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持续健全和完善大鹏新区社区公配物业工作机制,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6年8月10日15:00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生命科学产业园A5栋204室组织开展本次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9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9名,实到9名,分别为刘丽(深圳市大鹏安居有限公司职员)、李颖(深圳中铁诺德置业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吴畏(深圳卓越谭屋围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总经理)、何九州(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专技六级岗)、何书剑(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专技十级岗)、苗田田(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三级主任科员)、赵蛟龙(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胡观涛(深圳市吉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董炳坚(太科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郭书言任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和社会工作局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黄玲雁、梅影担任听证员;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蔡畅担任听证记录员;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工作人员陈星亮担任听证陈述人。听证会上,陈述人向参加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围绕《管理办法》修改主要内容、社区公配物业定义、借用和调整功能流程、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等相关内容提出问题,陈述人对参加人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相关问题已解答并吸收采纳。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9名听证会参加人员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问题,陈述人针对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复,具体所提问题及回复如下:
问题1:现行《管理办法》实施多年,本次启动修订的主要原因、现实问题是什么?修订整体思路和重点方向有哪些?
问题2:经常看到一些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中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邮政所,这些物业所有权如何归属?
问题3:此次修订精简了社区公配物业临时借用和调整功能流程,是如何调整的?
问题4:对产权归属政府、无偿交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使用且用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的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未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是否可以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处理意见
(一)问题1:解释。
一是现行《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有效期届满。按照《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368号),临近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需及时开展评估、修订和续期工作,避免政策出现断档真空。为确保大鹏新区社区公配物业建设、移交、接收、管理等工作连续稳定、常态规范运行,亟需启动本次修订工作;二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决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城市更新工作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城市更新涉及的规划和用地等职责已调整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中关于规划审查、规划许可的职责分工,与当前新区规划自然资源系统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运行实际不相适配。此次修订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及新区实际情况,调整更新社区公配物业主要类型、业务指导及使用管理部门,进一步精简职能表述、厘清权责边界。同时,为推进社区公配物业有效利用、避免闲置,进一步精简了社区公配物业规划建设审查、临时借用和调整功能流程。
(二)问题2:解释。
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2〕503号)相关内容,物业服务用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归全体业主所有;邮政所由中国邮政集团深圳市分公司接收。
(三)问题3:解释。
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区属国企之间需临时借用社区公配物业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的,根据现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审定工作周期较长。此次修订时,对流程进行了优化。
(四)问题4:解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社区公配物业业主、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此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了由社区公配物业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承担社区公配物业在使用、管理、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金、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同时也指出针对特殊情况,可单独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相关内容。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问题解释表示接受,下一步,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将继续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
附件:《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听证笔录
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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