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新区科创经服局制定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25日下午15:00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106室组织听证会(会议室临时由1215调换为5106)。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员10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10名,实到8名(2名听证参加人员因故未能参加),8名听证参加人员分别来自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坝光开发署,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王玮担任主持人;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陈烨思担任书记员;新区科创经服局陈晓旭、谷炜盛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向参加人员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员围绕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条件、标准及相关表述等提出问题,听证员对参加人员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8名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问题,听证员针对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问题及回复如下:
1.建议1:建议第四条进一步详细规定坝光开发署提出意见的时间。
2.建议2:建议第十二条增加‘选址区位在开发署范围内的,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坝光开发署开展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
3.建议3:因新区旅游项目覆盖面大,建议将第四条第一款‘旅游项目’具体化或者用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兜底,用“产业主管部门”替换具体的部门。
4.问题4:第六条设置第一、二项两个标准的理由是什么?为何要要求企业在新区有完整年度的纳税记录的理由?
5.建议5:建议第六条“一个完整年度纳税记录”修改为“上一年度纳税记录”。
6.问题6:重点产业用地与一般产业用地有什么区别?
7.建议7:对于不符合“在新区一个完整年度纳税记录”,但确实是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想在新区发展,能否设置另行“一事一议”规则?
8.问题8:文件第八条规定既可以书面申报,又可以在平台上申报,此种规定是否会产生冲突?
三、处理建议
(一)建议1:采纳。
现第四条规定“新区坝光开发署负责就坝光片区的土地出让提出意见”,没有规定提出意见的时限,为使《实施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增加相关时限规定,将在后续修改中明确需坝光开发署提出意见的时限。
(二)建议2:采纳。
坝光片区是新区重点开发区域,在此区域内对重点产业项目开展遴选,充分考虑“由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坝光开发署开展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的意见,在文件中相应增加此要求。
(三)建议3:采纳。
本办法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商业类的旅游项目不在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对用“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兜底的表述,将考虑在文件修改时增加。
(四)问题4: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属于总部项目或上市公司项目申请用地,并在大鹏新区拥有一个完整年度纳税记录”是基于申请主体的实际经营情况设置,同时也考虑到申请人在新区发展的诚意,设置此条件。
(五)建议5:采纳。
若修改为“上一年度纳税记录”,新区无法比较客观的评估论证申请人的纳税情况。《实施细则》规定“在新区有一个完整年度的纳税记录”的条件,确实可能存在排除了一些大企业的新区的发展意向的情形,达不到鼓励企业在新区投资的目的,因此,会综合统筹考虑这一条款的设置。
(六)问题6:解释
一般产业用地和重点产业用地的地价不同。一般的产业用地为原价,重点的产业用地相当于是一般用地地价的七折。
(七)建议7:采纳。
考虑到目前的规定确实有可能限制一些有意向来新区的大企业,将在考虑增加相关条款。
(八)问题8:解释
不冲突。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在平台上申报,因为平台是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明确规定的申报途径。但考虑到平台上申报可能会确实有困难,所以增加了书面方式申报,但书面方式申报不排除在平台上申报,这个程序是一定要进行的。
听证参加人对以上意见处理情况表示接受,下一步,新区科创经服局将继续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
附件:听证笔录(《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