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鹏新区处理重大劳动信访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18-11-08 14:29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劳动信访事件,有效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重大劳动信访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的科学和安全使用。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2018年10月31日下午15:00

  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1215室组织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产生听证会参加人员10名,其中3名企业代表、2名律师代表、5名办事处代表。

  本次听证会应到会10名,实到13名(3名旁听本次听证会)。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王玮担任主持人;大鹏新区法制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陈烨思担任书记员;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关争辉、李国森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向参加人员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围绕重大劳动信访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申请、垫付等相关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肯定了新区积极制定办法,规范重大劳动信访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及垫付的做法,认为制定办法具有必要性,对减少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听证员也对参加人员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10名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问题,听证员针对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问题及回复如下:

  问题1:应急专项资金的适用的欠薪事件具体是指什么事件?

  问题2:垫付欠薪的数额及时间是怎么界定?

  问题3:关于办法第九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进行垫付,是否会对劳动者不公平?

  问题4:新区的垫付机制与街道的垫付机制是否会有冲突?

  问题5:关于第二条第三款的“调解书”,是指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吗?

  问题6:办事处在发生群体性事件后,需要进行审核吗?

  问题7:第六条第二项的“近亲属”的范围能否明确?

  问题8:垫付资金的支付期限是多久?建议增加行政机关的审批时限。

  问题9:个体工商户的员工也可以适用本《办法》吗?

  问题10:对于劳动者的社保问题,《办法》包括在垫付范围内?

  问题11: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追偿行为证明材料”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如何解决?

  三、处理建议

  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客观中肯,有其积极性合理性,对此应予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情况如下:

  (一)意见1,处理情况:解释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因用人单位欠薪而引发重大劳动信访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事件,适用范围不包括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意见2,处理情况:解释说明。

  欠薪月数不超过六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每月欠薪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每月欠薪数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垫付标准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为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起不到立法的目的,支付的标准完全与《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统一。

  (三)意见3,处理情况:不采纳。

  首先垫付标准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制定的,与其保持统一,避免过高或者过低,达不到垫付应有的效果。其次对于超过六个月的部分,政府也只能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四)意见4,处理情况:采纳。

  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欠薪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垫付条件的;(二)事件经有关部门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处置后,仍未解决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出租方〈包含厂房、设备、场地〉、产权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发包方等)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三)劳动者主张欠薪数额必须客观真实,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对相关资料真实性审查确认或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确认的固定就可以申请垫付。但对于街道办事处的垫付机制,因为《办法》在征求意见阶段,均未收到回复意见,所以未在《办法》中体现,但实际上,待本办法印发后,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来操作,若存在冲突,接下来我们会再征求办事处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

  (五)意见5,处理情况:采纳。

  应当是法院、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经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我们会对此部分进行相应修改。

  (六)意见6,处理情况:解释。

  需要对应急资金进行审批。应急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垫付条件的,由办事处向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申请额度和银行账号; (二) 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部门)负责应急资金用款初审工作,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三)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用款审核工作。(四) 一次性安排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劳动工作的新区领导审定;一次性安排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新区领导审定;一次性安排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审定;一次性安排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提交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五)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根据申请单位或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处置实际需要,由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劳动工作的新区领导审批后,直接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紧急拨款。新区处置突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部门)应督促申请单位在拨款后一周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资金申请手续,并报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核算。

  (七)意见7,处理情况:采纳。

  根据行政法上的定义来解释,修改为“前项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八)意见8,处理情况:采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新区的资金审批时限进行明确,增加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欠薪垫付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区财务核算部门办理财务报账手续”等规定。

  (九)意见9,处理情况:解释。

  不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就可以适用本《办法》,故个体工商户的员工欠薪也可以适用。

  (十)意见10,处理情况:不采纳。

  《办法》只负责解决垫付劳动者的欠薪问题,对于员工的社保,应当由社保部门处理。

  (十一)意见11,处理情况:解释。

  听证员:这个问题是档案保存的问题,不属于本《办法》可以解决的范围。

  下一步,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将继续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

  附件: 听证笔录(大鹏新区处理重大劳动信访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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