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22-05-16 09:13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工作机制,加快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实施,确保在拆迁安置房的计划、建设、分配及管理阶段实际操作层面中有法可依,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编制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等相关规定,于2022年5月6日下午3点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5号楼5101会议室组织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员10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10名,实到9名,1名听证参加人员因故未能参加,另有2名旁听人员。9名听证参加人员分别来自华润集团、深业集团、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大鹏新区建筑工务署、葵涌办事处、南澳办事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芳润担任主持人、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覃囿翡担任书记员、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田蓓和刘嘉敏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听证员向参加人员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员围绕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施工管理、房源移交、验收备案、保修管理等相关内容提出建议和问题,听证员对参加人员的建议及问题给予细致解答。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9名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和问题,听证员针对建议和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所提建议、问题及回复如下:

  建议1:《办法》第十五条验收备案,此条强调拆迁安置房项目质量分户验收,按照住建部门工作职能,不是分户验收,是针对整个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表述对分户验收实行监督抽查,不太妥当,建议将“对分户验收实行监督抽查”改为“对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监督检查”。

  建议2:《办法》第十六条房源移交,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新区建筑工务署会提前跟新区住建部门建立联系,在项目设计环节就会提前确定接收及使用部门。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建议3:《办法》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建议将“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取得概算批复、完成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后,移交……”调整为“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分工方案确定的实施主体取得可研批复、概算批复、完成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后,移交……”。

  建议4:《办法》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第二款最后一句“拆迁安置房小区可直接委托继受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建议明确委托的主体为辖区办事处。

  建议5:《办法》第二十八条除外情况“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开工建设的,且原有规定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规定中的“且原有规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因此前无相关明确规定,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建议6:《办法》第六条职责分工第五点规定“各办事处负责拆迁安置房房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议修改为“负责拆迁安置房房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房源数据、台账等管理”。

  建议7:建议将《办法》第十七条中“由项目辖区办事处按新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中的“按新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修改成“按相关规定”。

  建议8:《办法》第十一条中“新区更新整备部门开展法定图则规划调整研究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报审”建议修改为“由新区更新整备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编制拆迁安置房项目土地整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建议9:《办法》第十四条施工管理,建议将“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取得概算批复、完成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后”修改为“由确定的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定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

  问题10:《办法》第六条职责分工第三点规定新区更新整备部门负责安置房的筹集工作,那么拆迁工作由谁负责?

  建议11:项目形成资产后,理论上先登记形成国有资产,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事处先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后分配房源出去,是否需要办理国有资产的核销,建议增加分配出去的房源的核销相关规定。

  建议12:《办法》第十八条保修管理,建议将“拆迁安置房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中的“发生质量问题”修改为“由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

  建议13:建议《办法》第十六条“新区建筑工务署负责将拆迁安置房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由其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1〕2号)有关规定确定接收及使用部门”中的“由其按照”明确为“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

  三、处理建议

  (一)建议1:吸收采纳。

  会后研究后修改相关表述。

  (二)建议2:采纳。

  第十六条中“确定接收及使用部门”改为“移交至使用部门”。

  (三)建议3:采纳。

  后续修改相应表述。

  (四)建议4:采纳。

  后续修改相应表述。

  (五)建议5:采纳。

  会后研究后修改相关表述。

  (六)建议6:解释。

  不符合规范性表述。

  (七)建议7:采纳。

  会后修改相应表述。

  (八)建议8:采纳。

  (九)建议9:吸收采纳。

  这样的表述可能会造成实施主体不明确,可以修改为“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及建设分工的相关规定确定的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后”,会后再完善相关表述。

  (十)问题10:解释。

  按照土地整备和房屋拆迁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建议11:采纳。

  后续研究增加相关条款。

  (十二)建议12:吸收采纳。

  本条中“在保修范围内”可修改为“在保修责任范围内”。

  (十三)建议13:采纳。

  会后修改相应表述。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意见处理情况表示接受,下一步,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将继续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议。

  附件:听证笔录【《深圳市大鹏新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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