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10116号关于优化非农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开发的建议。
提出人:陆莉华代表。
建议内容(摘要):
一、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等管理问题。
二、按照新区“生态立区,经济强区”的发展理念,结合新区发展定位及产业空间布局,将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盘活社区非农建设用地,推动集体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答复内容(摘要):
一、关于完善非农建设用地相关管理办法事宜。
大鹏新区的非农建设用地是龙岗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及相关规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工商、住宅及公建用地。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由符合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条件的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经济组织接收。继受单位现有已占用地应首先抵扣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可新划非农建设用地,新划定的住宅用地应统筹建设。《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细则》(深龙府〔2005〕46号)规定,以股份公司(原行政村)为单位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切实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2019年11月25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鹏管规〔201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大鹏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等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近几年,该管理办法在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的规范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了解,新区拟于本年度启动管理办法修订研究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将积极参与,对非农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以及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收集的社区、办事处等各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结合上层次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形成政策修改完善建议供新区参考,以促进新的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更高效地解决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等问题,从而切实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将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事宜。
为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部分;(三)与非继受单位已批准用地冲突的;(四)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难以独立开发的;(五)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特殊需要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支持社区申请将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可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进一步盘活社区非农建设用地,推动集体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前,改造意向单位与继受单位协商一致并达成非农建设用地调入意向的,继受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申请调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不划定具体范围;原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和批复须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批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注销,并核减相应的指标。
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议非常切合新区的发展理念和现实状况。将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既盘活了现有低效使用的老旧建成区用地,也为公共项目释放了用地空间,不仅保障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利益,更有利于新区城市建设品质的提升,实现多方共赢。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在后续办理社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等用地手续过程中,将更加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一是主动开展政策宣讲,详细解读3号文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相关文件,提前发现并解决政策衔接问题;二是提前介入,参与股份公司指标认定方案制定工作;三是引导布新股份公司与其它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利益统筹留用地集约开发,提高开发标准;四是充分利用总规划师制度对方案编制提供建议,帮助社区少走弯路,提升社区品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将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共同促进社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