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时间 : 2023-09-07 14:31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为规范和完善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结合新区实际,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起草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29日15:00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101会议室组织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公开报名、邀请报名,产生听证会参加人11名,本次听证会应到会11名,实到10名,1名听证参加人员因故未能参加,听证会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由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郭书言担任主持人;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李芳润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监察科科长刘国雄、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工作人员褚皙担任听证员;深圳市大鹏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监察科工作人员陈梓熙担任陈述人。听证会上,陈述人向参加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听证会参加人围绕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相关内容提出问题,陈述人对参加人的问题给予细致解答。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10名听证会参加人就听证事项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事项提出了相关问题,陈述人针对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所提问题及回复如下:

  问题1:集体土地上是否可以申请搭建临时建筑?

  问题2:临时建筑审批的2+1年均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该如何办理延期?

  问题3:《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2023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本办法是否考虑延长期限?

  问题4: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本办法在住宅区内建设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临时建筑总平面图、文字说明及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7日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问题5: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主体为该已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能否授权他人申请?

  问题6:临时建筑申请建成后是否能够交由他人使用?

  三、处理建议

  (一)问题1:解释。

  本办法仅适用于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管理等,集体土地不是已出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建议咨询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

  (二)问题2:解释。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三)问题3:解释。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临时用地,存在差别。

  (四)问题4:解释。

  7日是指自然日。

  (五)问题5:解释。

  申请主体需要为已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且不违反上位规定。

  (六)问题6:解释。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听证参加人员对以上问题解释表示接受,下一步,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将继续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尽快按程序提请新区管委会审议。

  附件:听证笔录

  深圳市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附件下载:

听证笔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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