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简报

时间 : 2022-11-21 11:28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2022年5月10日,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卸油作业期间,未停止向给油设备供油)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第5.2.5条的规定:“油罐卸油、计量前,与该罐连接的给油设备应停止使用”,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和加油员工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确认和相应证据证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卸油作业期间,未停止向给油设备供油)的违法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修正)》违法行为编号1030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决定对该加油站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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