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深圳市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X(深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何某某三级教育卡记录的教育人均为车间主管刘某某,不符合三级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三级教育培训的违法行为。
XXX(深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5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