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如何处理?
时间 : 2024-09-27 16:28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房和物业事务中心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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