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 2025-12-30 16:31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管理科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深鹏办规〔2025〕4号
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深圳市大鹏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以下简称《纳管办法》)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高风险小型工程、零星作业的定义及范围分别按照《纳管办法》第二、三、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和附属设施用途,禁止擅自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禁止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如擅自增加层数、扩建地下室、在屋顶违章搭建等。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纳管办法》第七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纳管办法》第九条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按照《纳管办法》第八条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纳管办法》第十条依法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新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职责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新区零星作业安全纳管工作。
新区组织、财政部门据实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负责指导各相关单位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监管力量与纳管规模相匹配。新区相关部门依据对口或者归口原则参照《纳管办法》第十一条市级对应部门管理职责开展工作。
依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场所内实施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由其管理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第八条 新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针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职责开展安全纳管协调指导等工作;
(二)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指引,加强安全纳管业务培训;
(三)对纳管制度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办整治,或者上报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指导办事处对高风险小型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开展督导检查,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六)协调指导执法查处工作,依法对接报或者发现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落实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按照职责法定、业务相近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要求,新区各部门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和执法查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建立健全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各自行业领域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协调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企业涉及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涉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及违法行为查处;指导督促监管的国资企业严格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定。
住房建设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协调指导建筑幕墙维护修缮工程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供排水及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单位等严格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定,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或依职责直接查处前述单位零星作业有关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管理职责范围内涉及的临时搭建、拆除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领域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定,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或依职责直接查处前述行业领域运营(管理)主体零星作业有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市政公园、绿地、环卫、园林绿化等运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定;协调落实绿化枝叶修剪、市政管理、城市灯光、户外广告等行业领域涉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协调指导为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整洁、完好、美观而开展的建筑外墙清洗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或依职责直接查处前述行业领域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依职责统筹指导查处零星作业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土地、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依职责查处零星作业涉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临时用地、林地、绿地、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运营管理单位零星作业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落实工业环保设备设施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涉及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擅自在道路范围内建设充电设施零星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供电部门:依职责协调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属于大鹏供电局权属的充电桩的电力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零星作业执法职责时涉暴力抗法以及无证或持假证特种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新区各部门及政府公共物业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本行业领域及管理场所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定,协调相关部门查处或依职责直接查处相关责任主体或者运营管理单位零星作业有关违法行为。
新区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地铁、水务、电力、油气、燃气、通信等专营单位作为业主组织实施零星作业,应依法履行业主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各办事处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登记,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整改闭环”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组织开展日常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高风险小型工程和高风险零星作业开展重点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交叉检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
(四)督促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管理区域内的登记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一站式登记服务窗口,受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导辖区各社区、网格、物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按要求定期收集汇总社区、物业上报的有关信息,建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作业动态;
(五)负责跟踪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及时劝阻,并组织或移交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六)根据实际需要,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强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
(七)组织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各方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依职责开展三防、应急知识宣传普及、预警信息传达,以及突发情况信息报送、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等应急管理工作;
(九)受理有关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办事处委托履行以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管职责:
(一)具体负责管理范围登记服务,设立登记服务窗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登记服务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配合办事处等部门做好高风险小型工程和高风险零星作业的重点检查,配合跟进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收集汇总管理区域受理登记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纳管台账,定期报送至办事处;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开工前的宣传培训警示教育工作,指导各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作业,履行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醒义务,核实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现管理区域内未按规定登记擅自进行作业,应及时劝阻,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拒不配合整改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同步报所属办事处协调处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登记纳管和巡查执法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登记纳管程序包括信息登记、安全交底、安全巡查、执法处置、完工注销。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在开工作业前向受理单位申报登记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和材料。
信息登记有效期限为6个月,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该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作为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自行完善其他有关合法性手续。凡涉及虚假申报、刻意规避施工许可证办理、超出登记范围施工、违法建设等行为的,信息登记无效,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各办事处具体负责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服务,办事处可以委托辖区社区工作站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受理登记。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一)网上安全生产信息登记:通过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登记纳管平台提交电子信息材料;
(二)现场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前往受理单位设立的受理点现场提交纸质信息材料。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材料要求按照《纳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工作:
(一)建设单位或业主应遵循诚信原则申报登记安全生产信息和材料,并对登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通过网上申报的,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反馈;到现场申报的,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当场受理反馈;
(三)受理单位对申报信息、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属于登记纳管范围,且申报信息、材料完整的,予以快速受理,并按程序反馈,发放登记回执;对于申报信息、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修改意见;对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信息登记的,受理通过后应会同建设单位将有关信息录入纳管平台;
(四)原则上,高风险小型工程应由办事处城建部门受理登记,其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可由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受理登记,其他部门不得在信息登记环节设置前置审批事项;登记信息通过纳管平台及时推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纳管工作。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登记时,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告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等内容,督促引导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安全交底工作:
(一)信息登记受理通过后,负责安全交底的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原则上,高风险小型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办事处城建部门组织,其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可由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组织;
(三)现场核查交底时,除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核查工作指引》《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巡查工作指引》等文件对登记资料、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外,应重点对施工单位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信息等以及项目安全管控要点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负责人是否熟练掌握项目安全管控要点等进行核查。核查不满足要求的,应督促指导整改;
(四)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或作业前,结合项目安全管控要点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巡查指引,遵循分级分类纳管要求,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专业巡查工作。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纳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注销,巡查人员应现场核实完工情况,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高风险小型工程施工应遵照《纳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管理要求,加大巡查纳管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纳管工作,相应惩处与监督要求按照《纳管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详见《纳管办法》附件。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生效后,新区其他文件中提到的“小散工程”均由“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替代。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住房建设部门、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进入关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