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 : 2024-04-30 09:51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蔡某某,1977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深圳市大鹏新区。2022年2月16日,蔡某某在微信看到自己因涉诉导致账户被查封的信息,由于知识水平有限,且以前从未遇到类似情况,蔡某某起初以为是诈骗信息,并未在意。直到后续其银行卡、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陆续无法使用后,蔡某某才匆忙联系其他村民进行咨询。后经他人指引,蔡某某前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档,发现其名下存在一起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245号的民事案件,判决其与前夫谢某某应共同向张某某返还购房款216,000元及利息。事实上,蔡某某对上述交易完全不知情,从未参与上述交易,亦没有收到和使用上述款项,且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其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关键证据《委托书》系伪造签字。此外,蔡某某还发现原审材料中的送达程序存在巨大瑕疵,原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便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审判,使蔡某某在原审中失去合法抗辩权利,在法律上承担了“被负债”的不利后果。综上,蔡某某认为自己对上述款项不负有返还责任。

  蔡某某阅卷后,依照程序就该案向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22年8月,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张嘉杰律师作为蔡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张嘉杰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积极与申请人蔡某某沟通,了解案件情况,指导蔡某某收集案件材料,整理有利证据。为更加详细地了解本案细节,张嘉杰律师还在与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好必要的沟通后,主动前往蔡某某家里沟通案情。据张嘉杰律师实地探访反馈,蔡某某的家里非常简陋,其离婚后独自携带两个女儿共同生活,经济状况非常紧张。在其因涉诉被查封账户前,还能勉强依靠在当地村集体股份公司中担任保洁工作的微薄收入维持较低水平的生活,但突如其来的诉讼不仅让其仅存的一万余元被法院划扣,而且还需在未来的长时间里背负大额债务,蔡某某的生活将面临更为巨大的挑战。

  同月,法律援助律师在与蔡某某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时,又在立案大厅查询到其名下还有另一起与柯某某的纠纷【案号:(2021)粤0307民初19243号】,该案件情况与前案几乎完全相同。随后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张嘉杰律师作为另案的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帮助蔡某某处理上述两案。案件受理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两案进行提审处理,并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当蔡某某刚看到正义的曙光之时,又一个困难出现在她的面前——蔡某某需依法承担两案的再审受理费用合计16234.52元。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后,积极与张嘉杰律师商讨,明确指导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由张嘉杰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蔡某某提交的书面申请及蔡某某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困难认定》等材料,准予蔡某某免交两案的再审受理费。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需由蔡某某共同还款。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当事人蔡某某的情况后,对本案的核心问题有如下看法:

  一、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司法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适宜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中,蔡某某常年居住大鹏新区坝光新村,不存在无法送达的情形。除原审原告提供蔡某某的联系方式有误外,原审法院亦未穷尽送达方式便直接公告送达,属于法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应予再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交易虽发生在谢某某和蔡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谢某某常年在外做工程,相关款项由其自行收取且未作家用。后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离婚后由蔡某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谢某某在经济上亦未予以任何支持。自始至终,蔡某某对涉案交易完全不知情,亦未参与交易,未收取、使用任何款项,且原审判决据以认定蔡某某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委托书》签字、手印部分经审查认定属于伪造,蔡某某得知上述债务后亦未予以追认。另外,涉案数额已经明显超过普通家庭开支,不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随着我国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共债共签”已经成为夫妻债务认定的重要准则。该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在债务中出现“被负债”的现象,亦能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和标准,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原审时虽出现了仿冒蔡某某签字的材料,但蔡某某明确否认该材料的真实性,并且主张自己对涉案交易完全不知情,其从未参与交易和获得收益,以上事实和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故蔡某某不应“被负债”。

  本案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上述两案债务与蔡某某无关,改判蔡某某无需就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且经申请准予蔡某某免缴再审受理费。两案结果符合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张嘉杰律师的预期,蔡某某对两案的结果感到振奋,感言“终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

  从承办到结案,本案较为突出地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先进性和公益性,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免缴诉讼费用的条款被切实执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受援人的诉讼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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