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时间 : 2024-10-28 15:11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张某某为深圳市大鹏新区某学校三年级某班在校学生。2023年4月18日上午课外活动时,张某某在教室楼道走廊被嬉闹奔跑的邓某某(同校同年级邻班学生)撞倒在地,导致手臂受伤,当日到深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4月27日出院。住院及出院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出院医嘱为:继续维持石膏外固定,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出院后暂需陪护壹人,加强营养……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至2023年5月3日期间,张某某由父亲张某甲请假陪护。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父母多次联系学校以及邓某某父母沟通赔偿问题,均未果。

  因学校及邓某某父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甲作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3年5月15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晟典(前海)律师事务所吴昌律师承办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父亲张某甲联系了解案情,并确认张某某是否已经治疗终结、有无进行伤残鉴定、是否掌握邓某某或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张某甲经与主治医生沟通后确认,因张某某伤情尚未痊愈,还需进一步治疗,决定待张某某伤情痊愈,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等确定后再起诉。2023年7月,张某某伤情痊愈,未见伤残情形。承办律师与张某甲进一步沟通案情、梳理证据,对张某某受伤事故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后,认为案件的关键点有三:一是张某某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二是各项诉请的数额及计算依据问题;三是邓某某或其父母身份信息如何取得问题。

  因学校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提供邓某某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承办律师分析后认为,可以采取先立案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策略获取相关信息。

  随后,承办律师整理好立案所需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张某甲工资银行流水、事发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和案件资料,先以学校为被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联系承办律师,要求补充直接侵权人邓某某的信息。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说明了本案立案前无法自行获取邓某某及其父母身份信息的客观情况,并申请法院开具补充立案材料通知书,以便调取邓某某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2023年7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同意并开具了补充立案材料通知书。

  2023年7月26日,承办律师前往当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大鹏公安分局辗转调取相关身份信息,因事发后警方处警时仅采集了邓某某父亲邓某甲的身份信息,故只调取到了邓某甲的身份信息。承办律师随即以学校为第一被告,邓某甲为第二被告重新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473.15元(其中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票据小计522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住院10天=1000元、护理费按张某甲请假陪护导致收入减少2945.23元、营养费按50元/天×有医嘱加强营养的期限26天=1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23年8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核通过,诉前调案号为(2023)粤0307诉前调325XX号。

  2024年3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第一被告学校答辩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主要意见为:一是张某某伤情系邓某某冲撞造成,应由邓某甲承担责任;二是本次事故系意外因素造成,具有突发性、短暂性,学校不存在过错;三是学校建立了安全制度并开展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被告邓某甲答辩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学生在校受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为证明其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提交了一百余页的管理制度、工作手册和安全管理日志。承办律师当庭指出学校提交的管理日志中记载邓某某在事故前后有3次以上追逐嬉闹违纪记录,提请法庭予以关注。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学校和邓某甲是否应承担责任,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其对于课间休息期间的走廊、教室安全及秩序未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未能对教室里学生的追逐嬉闹行为及时制止,尤其是在邓某某存在多次课间追逐打闹行为的情况下,学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管理、教育,避免本案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等规定,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邓某某在教室走廊嬉戏打闹时将张某某撞倒,张某某的受伤结果与邓某某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邓某甲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编制了安全教育相关制度,开展了安全教育,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苛,否则将导致学校变相压缩和限制学生课外休息活动,不仅学生体质体能下降,也不利于形成朝气蓬勃、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但法院采纳承办律师关于邓某甲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代理意见。

  2024年3月28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7民初6XXX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邓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8577.92元(医疗费按票据全额支持5227.92元、住院伙食补助按住院100元/天×9天支持900元、护理费法院酌定按150元/天×住院9天+120元/天×出院后实际护理5天=1950元、营养费法院酌定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由邓某甲承担。2024年4月16日,承办律师收到一审判决书并于当日向张某甲告知判决结果,为其释读判决书并告知其上诉的权利及注意事项。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接受。

  邓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4月29日提起上诉,案号为(2024)粤03民终233XX号。邓某甲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张某某与学校共同承担张某某受伤的责任。

  案件于2024年5月14日进入审前调解期。承办律师认为,此时是本案和解的有利时机:一方面,学校在一审判决中从法律上暂时摆脱了责任包袱,若能以较低成本和解则较为理想,可以免去二审改判担责的风险并节省应诉成本;另一方面,张某甲也多次表示其为免诉累可接受小幅调减金额的调解,如调解金额较一审判决减少则能促进邓某甲支付赔偿。承办律师在征得张某甲同意后主动与各方联系和解,沟通中了解到学校按审级聘请律师应诉每次5000元,遂向学校建议:与其支付律师费应诉二审,不如将该费用付给张某甲,相应减少邓某甲赔偿金额促成其撤诉,不仅消除了二审改判担责的风险,还可以起到和谐家校关系的良好效果。学校领导欣然同意,邓某甲也表示接受。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反复沟通协调下,三方于2024年6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学校承担5000元、邓某甲承担2500元,均于当日付清,其余损失由张某甲自行承担。同日,邓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2024)粤03民终233XX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邓某甲撤回上诉,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此,本案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对于此类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学校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当学校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时,就不应对学校的安全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否则可能会使学校变相压缩和限制孩子的课外活动,最终不利于孩子的自由发展。承办律师在本案中表现出了较为精湛的办案技巧:其一,承办律师面对立案前无法获取侵权学生家长身份信息的困境,灵活运用诉讼技巧,“曲线救国”通过法院立案补材文书,成功破解“立案难”难题。其二,承办律师精准洞悉涉案各方在一审下判后对纠纷处理心理预期的变化,灵活促成校方适当担责、降低侵权方赔偿比例,更节约了受援人诉累,使学校、家庭、社会站在同一立场、形成多方合力共同化解了本案矛盾纠纷,和谐了家校师生关系。综上,本案对解决“校园侵权,责任谁担”的同类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