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送了几天外卖,不仅钱没挣到,还倒扣了我两千多块钱,某某超市和某某科技公司在同一间办公室里,他们都是一伙人,我到底该上哪说理去呀!”2025年7月6日,庄先生走进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庄先生陈述其于2024年12月入职某某超市(下称“超市”)外卖骑手岗位,并依照超市指示,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电动车租赁价格为699元/月,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如未按期支付租金,需支付50元/天的滞纳金。”2025年1月15日,庄先生因年龄较大无法继续从事外卖骑手工作,遂决定从超市离职,并于当日向公司归还电动车。庄先生在超市实际工作时长为4天,庄先生请求超市支付工资700元,但超市拒绝向庄先生支付工资且未说明理由,庄先生误以为超市扣押其工资系抵扣其电动车租金费用,便未向公司支付电动车租金费用。4月至6月,公司陆续从庄先生账户扣款租金及滞纳金2796元。对此,庄先生有两大诉求:一是请求超市给付劳动报酬700元,二是请求公司退还其划扣的高额滞纳金。
【办理过程】
尽管本案标的额较小,但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新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人员一边抚慰庄先生的情绪,一边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通过查询,工作人员还发现庄先生的诉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其中超市位于大鹏本地,公司位于龙华区,如何高效化解纠纷成为关键。对此,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兵分两路”,对于超市拖欠劳动报酬事项,由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协同相关部门以“短平快”方式处理,对于公司划扣的高额滞纳金一案则由工作人员在审查庄先生的经济困难状况,确认属于经济困难后,当日指派李梦婷律师承办本案。
7月7日至7月9日,在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劳动纠纷事项在所属街道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事项得以圆满解决。
李梦婷律师又立即将证据收集整理于7月10日拟写起诉状,根据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地点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7月23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协议管辖地点未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为由不予立案。7月24日,李梦婷律师依据一般管辖原则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9月2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发出(2025)粤0309民初346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安排庭前调解。
【办理结果】
庄先生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书载明: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还车时间为2025年1月15日;
二、甲方应于9月6日退还滞纳金总计2097元给乙方;
三、甲方付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后,乙方应当向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乙方与甲方就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全部终结,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相关单位或人员主张权利。
至此,庄先生的两个诉求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
实践中,平台与上下游企业相互合作对劳动者的招聘、劳动工具提供、业务培训、工作管理等方面全方位监管控制,导致劳动者对用工关系主体不清而对不同主体之间产生错误的性质认识。本案涉及不同法律主体,且分属于不同区域,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一站调解+律师代理”的分路策略,分级分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典型示范。



进入关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