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时间 : 2022-06-06 10:18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深圳某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因医疗事故,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共同委托某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鉴定后因胡某某治疗未终结,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于2011年11月17日签订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某医学会延后发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2.深圳某医院继续协助胡某某进行后续治疗。

  就后续治疗事宜,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继续治疗协议书》,约定:胡某某转入市三甲医院治疗,直至临床治愈;深圳某医院承担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2012年2月8日,经某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再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深圳某医院继续垫付胡某某生活费、护理费,每月2600元直至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出具之日止。

  2017年5月8日,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再次共同委托某医学会就医疗事故作出鉴定,2017年7月17日,某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鉴定:1.胡某某目前存在慢性骨髓炎、左膝关节屈曲功能轻度受限的损害后果;2.医方在胡某某的损害后果中原因力为次要作用;3.医方过错在胡某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参与度比例约为20%-40%;4.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某医学会出具鉴定书后,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一直没有依据鉴定报告解决该医疗事故,深圳某医院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生活费、护理费至2018年3月。

  2018年3月18日,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在胡某某羁押期间,深圳某医院起诉胡某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421314.09元,经法院审理,作出(2018)粤0307民初70XX号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某向深圳某医院支付医疗费、垫付的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250088.45元。因各种原因,胡某某未能上诉。判决生效后,深圳某医院就此申请执行。胡某某出狱后提起再审,被驳回,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亦无果。

  2020年胡某某起诉深圳某医院,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亲人团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合计2186097元,经法院审理,作出(2020)粤0307民初25XX号民事判决,判决深圳某医院向胡某某赔偿196031.54元,胡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期间,胡某某于2020年10月再次起诉深圳某医院及某医学会[案号:(2021)粤0307民初2XX号],主张精神损失费30万元和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误工费11万元。(2021)粤0307民初2XX号案件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立案后,胡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向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法律援助条件,于2021年1月14日指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林宁生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

  律师承办

  2021年1月15日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拿到卷宗后即时与胡某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经了解,胡某某提起(2021)粤0307民初2XX号案件,起诉深圳某医院和某医学会主张精神损失费30万元和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的误工费11万元的理由主要是:胡某某在此之前从未主张过精神损失费,数额是自行估算的;误工费原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现继续按照2019年深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646元计算;某医学会迟延发出鉴定报告,有过错。

  针对胡某某的陈述及相关案件判决内容,承办律师经过进一步的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1.胡某某虽称某医学会迟延发出鉴定报告,但事实上胡某某在同意某医学会迟延发出鉴定报告后重新于2017年5月8日申请鉴定,也就是不存在迟延发出鉴定报告一事;2.胡某某虽然对某医学会的鉴定不服,亦口头上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不予准许;3.胡某某清楚在(2020)粤0307民初25XX号案件中,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4.2019年11月17日后有发生继续治疗的费用,但没有票据;5.(2018)粤0307民初70XX号案件计算医疗费时漏掉了胡某某已自行垫付的医疗费27000元的事实;6.胡某某已经向法院申请了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且得到准许。

  经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意见:1.胡某某起诉深圳某医院的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起诉医学会的案由明显是合同纠纷,二者不一样,不能一并起诉,而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明某医学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构成与深圳某医院共同侵权,故没有必要起诉某医学会;2.既然(2018)粤0307民初70XX号案件计算医疗费时漏掉了胡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用,那么可以在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主张深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10800元。

  胡某某充分理解承办律师的意见并赞同第二点做法,并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提交了增加诉讼请求书面材料,但是针对第一点,胡某某明确表示不会撤销对某医学会的起诉。

  庭审 促成调解

  2021年3月1日,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紧紧围绕着胡某某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胡某某在案涉医疗事故当中从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恳请法院在充分考虑医院的过错以及因医疗事故给胡某某带来的慢性骨髓炎及严重精神创伤的基础上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第二,关于医疗费10800元,深圳某医院诉胡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07民初70XX号]中,法院扣除胡某某预交的27000元医疗费时没有将深圳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因素纳入计算,直接按27000元的价值予以扣除是不对的,正确的扣除数额应当是37800元(27000元乘以140%),且申请人为此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其认为胡某某可另行法律途径解决,为节约司法成本,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在是否撤销对某医学会的起诉问题上,法院同样建议在本案中撤销对某医学会的起诉。鉴于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涉诉的案件多、程序繁琐、久拖不决,法院由此希望双方和解,并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于2021年3月31日促成调解。同日,法院作出(2021)粤0307民初2XX号民事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胡某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对(2020)粤0307民初25XX号案件的上诉;2.深圳某医院补偿胡某某15万元;3.深圳某医院撤销对(2018)粤0307民初70XX号案件的执行;4.胡某某收到补偿款后,胡某某与深圳某医院之间的全部医疗纠纷就此了结。

  另胡某某撤销对某医学会的起诉。胡某某最后如期收到深圳某医院支付的调解款项,本案经调解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衍生或相关的纠纷持续了十年之久,经历了双方和解、人民调解、诉讼、司法调解。先是,深圳某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胡某某主张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历经一审、执行、再审、检察监督;再是,胡某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深圳某医院主张赔偿,历经一审、二审;最后,胡某某又起诉深圳某医院和某医学会主张遗漏的赔偿项目。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可谓是完美结局,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坚持“情、理、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生动诠释。本案虽然是一宗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竞合的人身侵权类案件,但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之所以经历如此繁琐的程序,其主要原因仍在于:1.胡某某不清楚在医疗事故中申请鉴定哪些项目,如胡某某遗漏的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项目;2.胡某某对鉴定意见不服却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3.胡某某不清楚医疗事故中可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如遗漏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如今,公共法律服务全方位服务社会人群,每一位公民在遇到法律难题时都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咨询,公民应当充分利用该便利,用好法律,使自己少走弯路,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本案例转自微信公众号“深圳法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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