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蒋某等18名外来务工人员集体讨薪案件。蒋某等18人于2014年起陆续入职深圳某某密封件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员工均在同一场所办公。2024年8月公司以难以继续经营为由发布《通知函》告知全体员工停业解散,但尚未支付蒋某等18人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计约95万元。蒋某等18人多次向公司申请支付劳动报酬,但公司屡屡拖延,万般无奈之下,蒋某等18人只好向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安抚蒋某等18名工人的情绪,并着手分析案情。通过查询两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均一致,疑似存在高度混同管理,两家公司应该对支付劳动报酬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蒋某等18人的陈述情形,该情形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工作人员耐心向其阐释法规后,迅速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安抚情绪,释明法律,解答疑惑,并指导他们收集微信群聊、结算单等关键证据。经过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援人的通力协作,本案最终胜诉,全额讨回了劳动报酬。
下一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理念,聚焦特殊群体,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