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伸暖手,骑手获退款

时间 : 2025-09-12 11:22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近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宗新就业群体案件。庄先生系某超市外卖骑手,依照某超市指引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电动车租赁价格为699元/月,不满一月按一月计算。如未按期支付租金,需支付50元/天的滞纳金。”庄先生因年龄较大决定不再从事外卖骑手,遂在合同租期的一个月内向公司归还电动车。庄先生误以为某超市会为其缴纳租金,故未及时向公司支付租金。2025年4月至6月,公司陆续从庄先生账户划扣租金及滞纳金总计2796元。7月,庄先生以滞纳金过高为由向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公司退还超额的滞纳金。

  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一边抚慰庄先生的情绪,一边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最终查询到类似案情的生效判决文书,耐心为庄先生讲解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费用过高,退还超额滞纳金的诉求有较大概率能获得法院支持。工作人员确认庄先生属于经济困难后,当日指派李律师承办本案。李律师指导庄先生收集合同、还车凭证、扣款记录等证据后,向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9月2日,龙华区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李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主张租金欠款,恶意累计滞纳金,并擅自从庄先生账户划扣租金及滞纳金,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指出,庄先生在租期的一个月内主动归还电动车,并未影响电动车的后续运营,尽管庄先生未按时支付租金,但公司后续通过划扣账户获取租金,及时得到了救济,庄先生延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并未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如庄先生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其他损失,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9月6日,在李律师据理力争之下,公司同意退还2097元滞纳金,本案因庄先生收到款项后最终撤诉。

  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理念,聚焦特殊群体,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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