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整体情况
(一)案件数量与类型分布
三季度,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办事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37宗,较上一季度环比增长8.8%(二季度34宗)。其中,民事案件33宗,占比89.18%。其中,有16宗劳动纠纷案件、10宗劳务纠纷案件、2宗离婚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指定监护、委托合同纠纷、电动车租赁合同纠纷各1宗。刑事案件共4宗,占比10.82%,均为通知辩护类案件,3宗案件系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罪,1宗案件系未成年人涉嫌诈骗罪。
三季度,劳动仲裁阶段案件11宗,占比30%;民事一审阶段17宗,占比46%;民事二审阶段1宗,占比2%;强制执行阶段4宗,占比11%;刑事侦查阶段4宗,占比11%。其中5宗案件以代书方式服务,分别是1宗一审阶段的委托合同纠纷、2宗执行阶段的劳动纠纷、1宗执行阶段的离婚纠纷、1宗执行阶段的劳务纠纷。经回访,有3宗代书案件服务取得预期效果,有效推动法律援助资源集中于困难群众,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





二、案件特点
(一)外来务工人员欠薪案件
三季度,劳动欠薪案件相比第一、第二季度形势更加严峻。一是案件规模持续上升,集体性欠薪案件数量显著增加。集体欠薪案件环比增长50%,集体案件涉及人数总计89人。二是部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擅自对劳动者行使“罚款权”,以各类名义恶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另一方面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层层分包用工关系等方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三是建设工程领域欠薪问题突出,部分包工头采取拒接电话、不回复信息、潜逃外地等方式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维权受阻;四是部分农民工证据意识薄弱,因年龄偏大、文化程度有限等因素,未能妥善留存工程项目名称、承包方及分包方信息、工资结算凭证等关键维权证据,给法律援助律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新就业形态案件
三季度出现新区首例新就业形态案件,该宗案件因平台与上下游企业相互合作,对劳动者的招聘、劳动工具提供、业务培训、工作管理等方面全方位监管控制,导致劳动者对自身用工关系不清,导致劳动者对用工关系主体不清而对不同主体之间产生错误的性质认识。新区对首例新就业形态案件高度重视,通过分层分类处置机制,精准破解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复杂、维权渠道不畅等痛点。
(三)未成年人案件
三季度涉未成年人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其中3宗涉嫌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趋势明显。我中心持续跟进介入得知未成年人犯罪两大诱因。一是酒店等经营性场所未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限制未成年人进出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审核把关流于形式,甚至存在默许、放任未成年人在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情况,客观上为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参与违法活动提供了条件。二是父母或监护人长期不在未成年人身边,未能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家庭监护教育的缺失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父母未及时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倾向,导致未成年人对“索取钱财”等行为的违法性认知模糊,误将违法犯罪行为当作普通民事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四)其他案件
三季度涉老年人欺诈案件咨询较多,主要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部分法律服务咨询公司以“承诺胜诉”“快速办案”等虚假宣传吸引老年人委托,收取费用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二是深圳市知己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推出预付式养老产品,在收取老年人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损害老年人财产权益。上述案件,因老年人既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也不属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中心无法为其指派律师承办案件,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引导其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季度需重点关注受援人田某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两大事故责任主体尚不愿意先行承担大部分责任,导致受援人负债累累,家庭生活困难。目前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已协助受援人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现场立案,并同步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
三、已结案件分析
(一)已办结案件数据统计
三季度,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总计收到26宗案件卷宗。其中完全胜诉案件5宗,部分胜诉案件3宗,败诉案件3宗,调解及和解11案宗,执行到位案件1宗,刑事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1宗,完成代书服务2宗,共为受援人挽回损失199万余元。

(二)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对部分胜诉、败诉案件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未及时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降薪事宜作出决议时,当事人既未当场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亦未在事后的异议文书上签字确认,直至降薪协议实际履行满一个月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降薪履行满一个月后主张不同意降薪,仅以“不清楚降薪后工资结构”作为抗辩理由,该抗辩事由不符合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认知偏差。当事人签订完调解协议后,若再以同一事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主张将因违反调解协议约定而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三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足,导致举证不能。当事人在主张加班费时,未能完整留存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材料(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任务分配记录、加班期间工作成果等),致使部分加班时段的事实无法通过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当事人因举证不能,其部分加班费主张未能获支持。四是劳动者请假期间虚假打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者于请假期间仍通过线上系统完成考勤打卡,但实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施虚假打卡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用工管理秩序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获得仲裁庭支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并未规定当事人存在虚假考勤而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因虚假打卡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数量较少,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即便在劳动者未通过虚假打卡行为恶意谋取不当考勤利益(如额外获取工资、加班费等)的情形下,部分司法实践仍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并非聚焦于劳动者是否因虚假考勤实际获取不当利益,而是认定劳动者在非工作期间实施打卡行为,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情形。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欠薪治理
三季度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权益保障问题依旧突出,建议新区统战社建局、新区住房和建设局等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信息档案,为后续责任追溯提供依据,便于依法连带追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包工头等各责任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账户资金监管,确保账户资金足额留存、专款专用,实现工资款项直接发放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保障劳动报酬及时足额兑付。
(二)构建阶梯分级式化解机制
三季度新就业群体面临权益保障困境,建议整合现有服务资源,充分依托“暖蜂驿站”服务阵地、“民意速办”诉求响应平台等既有载体,进一步畅通权益表达、诉求反馈渠道,为新就业群体化解纠纷机制运行奠定基础。同时细化分类保障举措,并结合新就业群体用工实际,一方面针对众包、劳务派遣等不同用工模式的特性,厘清权益保障责任主体与边界;另一方面聚焦平台单独侵权、上下游产业联合侵权等不同侵权类型,分类设计差异化处置方案,建立权益纠纷分级处置流程,根据纠纷性质、涉及范围、影响程度等维度,明确不同层级的处置主体、响应时限与解决标准,确保纠纷高效化解,实现“一类问题一套对策”。
(三)强化银发普法宣传
三季度老年人面临新型侵权挑战,建议各办事处联合社区长者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银发防诈”专项活动,通过案例讲解、法律宣讲、互动答疑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可感知、可接触、可获取的法律专项服务,进一步提升老年人对新型诈骗手段的辨识能力、自我防范意识及依法维权能力,切实守护老年人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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