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宗劳动纠纷案件。2024年3月刘某入职某塑胶制品公司(下称“公司”),任职互联网销售业务员。2025年9月,刘某因临近分娩开始休产假。2026年3月,刘某产假结束。产假期间,公司从未向刘某支付产假工资且截留刘某的生育津贴2万余元。刘某多次协商未果,特向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一边安抚刘某情绪,一边为刘某分析:公司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刘某有权主张被迫离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工作人员为刘某拟写被迫离职通知书。经审查,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本案。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刘某,向刘某释明奖励假和产假的区别,并建议刘某增加要求公司支付奖励假工资的请求。随后,律师协助刘某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最终,在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通力协作下,本案最终胜诉。
下一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理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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