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一宗工伤纠纷案件。2025年3月21日,罗某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罗某派遣至某新能源公司(下称“新能源公司”)任职普工岗位。工作期间,劳务公司从未给罗某缴纳社保。2025年9月5日,罗某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罗某多次与劳务公司、新能源公司协商未果,于2026年3月向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向罗某详细分析案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罗某有权向劳务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审查,罗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本案。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罗某,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核实案件情况,协助罗某向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最终,在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的通力协作下,本案成功调解结案。
下一步,大鹏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秉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理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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