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结合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新区各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新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新区应急避难场所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根据新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新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出和日常管理;指导各办事处、新区各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新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区属福利设施、技工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各办事处财政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组织、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新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对现有应急避难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排查。
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区属体育设施、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新区水务部门:负责协调供排水企业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场所内的供水、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区属公园(含市政公园、郊野公园)和绿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通信、供电保障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避难人员、应急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新区公安部门:负责指挥和协调安全保卫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开放启用后的安全保卫工作。
大鹏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各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新区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负责办事处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出和日常管理;指导社区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 新区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各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保证应急避难设施设备日常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新区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场所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应急避难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以确保场所在应急启用时能有效利用。
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保障场所供水、供电、照明、通信、厕所、住宿(休息)、洗漱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完善通风与空气调节、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广播、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九条 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和安置规模,制订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办事处应当结合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实际,在场所内储备适量的食品、饮用水、防潮垫、毛毯、洗漱用品、常用应急药品等物资。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管理有关工作经费,按照部门和属地归口管理的原则,由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绘制应急避难场所分布、服务范围和周边群众疏散路线图。
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定期掌握危险区域人口情况,明确转移责任,预设避难人员疏散引导线路和转移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定期汇总向社会公布并向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由所在地办事处负责组织启用、运行和关闭。
紧急情况下,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统一协调新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新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突发事件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作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
第十七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作出后,新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有关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场所开放各项准备工作。
已经确定启用开放的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位)应当无偿对避难人员开放。
第十八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开放后,各办事处、新区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避难人员登记、物资调拨与发放、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电、通信等场所运行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实际需要,新区可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本辖区协调指定或向社会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根据本辖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情况,依法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和场所关闭,恢复场所原有功能,并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和关闭公告的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