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鹏新区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的申报、认定、发包、实施、结算及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管理、注重效率、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抢险救灾工程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新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一)日常维护修复工程,为预防日常性、长远性自然灾害而建设或者修复的工程;
(二)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建设工程;
(三)受损较轻,不会立即带来灾害损失或者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的建设或者修复工程。
第六条 新区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一级至三级的,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为认定机构;
(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四级的,由大鹏新区管委会成立的新区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抢险救灾活动,新区应急委下设的新区专项指挥部为对应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机构。突发事件四级应急响应由新区各专项指挥部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
(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四级的,对于突发事件无对应新区专项指挥部的,认定机构原则上根据事发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如下:
1.若事发单位为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由该机关事业单位提请分管本单位的新区领导召开会议明确专项指挥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若事发单位为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事发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分管本部门的新区领导召开会议明确专项指挥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四级的,突发事件比较复杂、涉及多个专项指挥部或主管部门的,由事发单位先行处置,并由险(灾)情所在办事处在12小时内书面提请新区应急委指定专项指挥部进行认定,请示流程及要求按新区应急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特别紧急的,事发单位可以电话请示新区应急委确定专项指挥部进行认定,以确定相应的牵头单位,并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请示。
第七条 新区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事发单位发现险(灾)情应立即向新区专项指挥部、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办事处报告险(灾)情。收到险(灾)情信息通报后,新区专项指挥部(如无对应新区专项指挥部的,则为行业主管部门,下同)应当在12小时内尽快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险(灾)情现场进行勘察,及时做好文字和图像记录。
(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一级至三级的,新区专项指挥部收到险(灾)情信息通报后,应在12小时内向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报告险(灾)情,并向其提出认定申请。情况特别紧急的,新区专项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报告险(灾)情,经口头答复后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程,并在24小时内补交认定申请。
(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四级的,事发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新区专项指挥部书面提出认定申请(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现场情况、险情分析、申请理由、认定依据、工程估价、建设单位等。原则上,新区专项指挥部在收到书面认定申请后的12小时内出具认定意见(详见附件2)。情况特别紧急的,事发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报送。新区专项指挥部收到险(灾)情信息报告后,直接指定相关单位先行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事发单位应在上报险(灾)情信息后的24小时内补交认定申请。
建设单位对新区专项指挥部认定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向新区应急委提出复核。经新区应急委复核的事项,建设单位须立即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八条 新区专项指挥部在勘察现场、研判险情时可根据险(灾)情的紧迫性和严重性,组织专家对抢险救灾的必要性、实施范围、初步方案等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可作为认定参考。
参加抢险救灾工程论证的专家可从市、新区住建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择,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库中无相关专业的,新区专项指挥部可以从库外确定专家。受邀参与论证的专家出具论证意见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科学审慎的原则,且与事发单位、建设单位、抢险救灾工程队伍等主体无利益关联。
第三章 抢险救灾工程发包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抢险救灾工程施工类承包商和服务类承包商(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机械租赁等实施主体)。
第十条 在建项目发生险(灾)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原则上由在建项目原承包商实施。原承包商能力不足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另行确定抢险救灾工程承包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抢险救灾工程实行监理。
第四章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由建设单位与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特别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应当明确各抢险救灾队伍的工作内容、工程计价原则和标准、工程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或者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和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可以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关审批程序予以简化。抢险救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可报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对其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章 抢险救灾工程费用
第十五条 新区抢险救灾工程费用、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抢险救灾工程队伍购置物资设备的补贴、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运转等费用,由新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单位凭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文件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费用以按实计量、合理补偿为原则,主要包括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一)工程费用包括抢险救灾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以及规费和税金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以及造价咨询费等。
(二)工程费用按照相应的计价标准执行。现行的计价标准中没有相应内容的,按实计算。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工程开始实施时当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价计量的,由新区专项指挥部确定计价原则。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直接开展结算及决算。结算、决算及审核等工作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深圳市大鹏新区财政投资结、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原则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签订合同数额的60%预付(即将合同数额的60%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商)。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前,不再支付其他款项;结算审核后,根据审核金额支付余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按合同实际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引发的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由财政性资金垫付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向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因非政府投资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不作为转由新区专项指挥部接管的抢险救灾工程,在解除险(灾)情后,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规划、交通运输、建设、城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制定和发布专项应急抢险预案,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组织制定工程应急抢险预案,负责所属行业内抢险救灾工程的组织实施,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发单位”是指依据上级规定及本办法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若无具体业主或管理单位,以及业主或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或无法履行职责的,则由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办事处代为履行。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工程发包、建设、验收、结算决算等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认定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继续按照原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认定申请表
附件2
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