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4年4月5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新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发展,根据《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深教规〔20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区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按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招生、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幼儿园督导验收,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收费规范合理。收费项目符合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备案并公示,保教费标准不高于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五)保障教职工待遇。全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与政府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该比例不低于70%。且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6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足项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常。保教费收入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普惠性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维护更新。
第五条 实行普惠性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幼儿园,可于每年5月前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幼儿园对照认定条件提交申报材料,在5月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申报材料另行通知。
(二)初评。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布局需求及申报的幼儿园办园情况,按要求组成工作组对申报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定,根据认定结果初步确定普惠性幼儿园申报名单。
(三)复评。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组成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环节的幼儿园进行实地复评,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四)整改。经初评符合申报条件但在实地复评中发现问题的幼儿园,由专家组向幼儿园提出整改要求,幼儿园进一步整改并按要求递交整改报告。
(五)认定。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经过专家组复评后已整改的幼儿园进行审核认定。
(六)公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9月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审核认定。经过认定的幼儿园名单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本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承诺。通过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深圳市大鹏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分别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存。
第六条 新区普惠性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公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大鹏新区幼儿园保教费平均价位、幼儿园所处区域的儿童家长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幼儿园运行成本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第七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问责,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后自当年9月起享受每生每年6000元的补助标准。对于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且还在承诺期的原普惠性幼儿园,新区保持原补助标准不变,承诺期满,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幼儿园不再纳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
第九条 根据普惠性幼儿园核定规模,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规模计算,每学年的招生规模以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数据学生数为计算依据并结合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实地核查学生数计算,补助经费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新区普惠性幼儿园核定规模、生均补助标准(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招生规模计算)向新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每学年经费分两次发放。
每班在园儿童上限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印发的《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深教规〔2022〕5号)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不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第十条 普惠性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向新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幼儿园账户,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应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开展师资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利用政府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举办者不得占为己有。在对新区普惠性幼儿园资产进行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对政府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用科目,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要求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普惠性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十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补助经费,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或不配合监督、检查、审计,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取消五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他相关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和资产财务监管制度,按学年度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在教师职称评审、评优评先、师资培训、教科研项目申报、评估指导等方面,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办学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办学承诺书的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维护在园儿童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教师专业成长,完善家园共育关系,促进在园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普惠性幼儿园园长应当接受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考评,承担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公益、普惠、优质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八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学年末对普惠性幼儿园履行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认真履行办学承诺、绩效考评合格、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对绩效考评不合格,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愿意继续签约的普惠性幼儿园办理续约手续。在整改期限到期后,未整改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对办学水平较高,绩效考评结果优秀的普惠性幼儿园,新区在评优评先上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普惠性幼儿园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普惠性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收回财政补助;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或停办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完成财政补助资金结余上缴、财政补助资金购置设施设备清算等相关工作。未满一年的,应退还财政拨付的相应年度补助经费。
第二十条 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普惠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大鹏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