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执13037号涤除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288XW;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水头沙社区东区28号):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深(鹏)劳监询〔2024〕N001号]。本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你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自本通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如下文件资料报送至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执法楼2101室(地址:大鹏新区南澳水头沙东沙路6号,联系人:滕有富,联系电话:0755-84401470),依法接受调查询问: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
3.2023年7月-2024年8月在职员工名册;
4.2023年7月-2024年8月在职员工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签收记录(台帐);
6.2023年7月-2024年8月员工工资表;
7.2023年7月-2024年8月员工考勤记录(表);
以上文件资料均须提供原件,1、3、4、5、6、7项还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如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的,我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