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

时间 : 2024-09-05 16:06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深(鹏)劳监催〔2024〕D003号

深圳市大鹏新区邻舍清吧(经营者:陈伟进,44152219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9HW180):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鹏)劳监催〔2024〕D003号。本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深圳市大鹏新区邻舍清吧在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11日存在娱乐场所招用一名未成年工的行为,用工时间为9天。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个人)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鹏)劳监罚〔2023〕D004号,决定对你单位(个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5000元,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劳动组一楼,联系人:潘彦景,联系电话:0755-84304048)。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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