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4〕190、195号朱艳云、王芃傲诉深圳市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4-12-04 14:40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深圳市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朱艳云、王芃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4〕190、195号”,诉求为工资争议,金额合计人民币51394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4〕19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艳云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2795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12月2日张贴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社区布新路10号11栋101。你可到深圳市大鹏新区中山路5号大鹏办事处综治大楼劳动仲裁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邓熠云,电话:0755-8430518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4〕19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芃傲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8599元。

  本公告已于2024年12月2日张贴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社区布新路10号11栋101。你可到深圳市大鹏新区中山路5号大鹏办事处综治大楼劳动仲裁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邓熠云,电话:0755-8430518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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