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5〕64号景峰诉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5-09-18 11:43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北京中融金鼎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迅宝环保(深圳)有限公司、迅宝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迅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景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5〕6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1005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07096.55元;

  三、第二至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于2025年9月18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B01栋206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20586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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