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5〕96-100号孙培贤、凡佳茵、梁彩淋、余俊鹏、刘永清诉启福投资(海南)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5-09-30 09:26 来源:大鹏新区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启福投资(海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培贤、凡佳茵、梁彩淋、余俊鹏、刘永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5〕96-100号”,诉求为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争议,金额合计人民币134204.73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5〕9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培贤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6月4日工资人民币41931.0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培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000元。

  本公告于2025年9月30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5号大鹏办事处综治中心劳动仲裁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30518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5〕97-10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支付申请人凡佳茵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6月4日工资11691.7元,支付申请人梁彩淋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6月4日工资6266.79元,支付申请人余俊鹏2025年4月15日至6月4日工资10197.63元,支付申请人刘永清2025年4月24日至6月4日工资10721.34元;二、支付申请人凡佳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支付申请人梁彩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750元,支付申请人余俊鹏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元,支付申请人刘永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500元;三、驳回四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于2025年9月30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5号大鹏办事处综治中心劳动仲裁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30518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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