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祺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GGP1A;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梅园路10号二单元602):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深(鹏)劳监责〔2026〕D001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无故拖欠员工林楚文、陈强、罗付朋、聂广学等4名员工工资共计158162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欠款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具体内容如下:足额支付林楚文、陈强、罗付朋、聂广学等4名员工工资共计158162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劳动组,联系人:李茂和,联系电话:0755-84304048)。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单位逾期仍拒不改正,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引发严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日视为送达。
附件: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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