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7执13037号涤除登记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461288XW;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水头沙社区东区28号):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鹏劳监催〔2026〕N001号《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本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内容如下:
因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深(鹏)劳监罚〔2025〕N001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东沙路6号执法楼2102室,联系人:滕有富,联系电话:0755-84401470)。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告知。
附件:
1.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2.法律链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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