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6〕101-104号盛园园、高海琪、梅海荣、邓丽燕诉深圳市大鹏新区大宝幼儿园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时间 : 2026-09-15 14:44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视力保护色: 【字体:大 中 小 】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宝幼儿园:
本委已受理盛园园、高海琪、梅海荣、邓丽燕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26〕101-104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盛园园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人民币1430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盛园园律师费人民币2834.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海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人民币1406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海琪律师费人民币2788.32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梅海荣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人民币350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梅海荣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丽燕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实发工资人民币10171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丽燕律师费人民币2825.28元。
本公告已于2026年9月15日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国际生物谷生命科学产业园B01栋206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电话:0755-8420586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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