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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吴文荣、粟克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鹏劳人仲(大鹏)案〔2021〕21-22号】。因无法联系到你,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答辩书用纸。
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岭澳社区佳兆业广场商业区2栋六层615。你可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5号民生保障办1406室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肖文丽,电话:0755-84305184)。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大鹏仲裁庭(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人民路38号负一楼负106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