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就被“踢出”项目组,月薪直降1万4!这合法吗?

时间 : 2025-05-06 14:53 来源: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小赵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分为参与具体项目期间与等待项目期间,其中参与具体项目期间,小赵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等待项目期间小赵仅领取基本工资。2023年2月,小赵告知公司其怀孕事实,公司未与小赵沟通协商便直接向小赵所在的项目组宣布“小赵退出所在项目组”,小赵反对无果后未再上班。此后,公司主张小赵未参与项目并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小赵孕期工资。

  小赵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某科技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小赵孕期工资差额。

  案情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因为女职工怀孕调岗降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明确“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的前提是“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

  因此,如果孕期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并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要求小赵退出所在项目的行为,既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的情形,也未征求小赵本人的同意,更未经医疗机构证明小赵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属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变相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的情形。

  该公司以小赵未参与项目为由降低小赵孕期工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按照小赵原工资待遇17000元/月的标准补齐小赵的孕期工资差额。

  转载来源:“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

  转载时间:2025年5月6日

  转载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1L_nCrA2ZmkwqDjOgy1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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