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 2019-12-26 17:13 来源: 视力保护色: 【字体: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1122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高中文化,无业,住衡水市桃城区,2001年7月16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4月30日释放。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范某将正在筹建的位于武邑县鑫沐养殖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宿舍楼、猪舍、地面平整硬化等工程交由任某、吴某、马某等人施工,并雇佣靳某监工,祝某看护工地。至2014年12月底停工,被告人范某共拖欠107名工人工资448182元。之后,被告人范某变更联系方式,致使工人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武邑县人社局及当地政府亦多次联系、寻找被告人范某未果。2016年5月17日、8月23日,武邑县人社局分两次向被告人范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告人范某仍未改正。经调查,被告人范某名下有位于枣强县国际皮草大世界门店五套,经评估以上门店在2015年11月27日的价值为3238015.2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范某向工人支付工资160807元,至起诉之日仍拖欠87名工人工资287375元。现被告人范某已将拖欠的全部工资结清。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任某、吴某、靳某、曹某、祝某、马某、张某、刘某等人陈述,工人自述材料,劳动监察案卷相关材料,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登记表、验收证明、吴某出具的证明、收到工资款的证明及相关询问笔录、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范某对主要事实亦供认不讳。前科情况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有犯罪前科,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全部工人工资,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岳建民

  审判员 张晓杰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磊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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