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 2021-09-08 09:5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视力保护色: 【字体: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103刑初8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学军,曾用名田学均,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乐喜川,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8]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学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学军及其辩护人乐喜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学军于2015年7月,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东凤一村向谢某1租赁厂房个人独资经营“臻源鞋厂”,后雇佣工人进行生产。至2017年7月,田学军因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并拖欠工人被害人郑某1、虞某1、郑某2、张某武、蔡某1、陈某1、周某1、陈某2、林某1、陆某1、张某、赵某1、叶某、卢某应、郭某、龙某1、周某2、张某萍、樊某1、杨某1、周某2、吴某1、邱某1、孙某1、曾某1、黄某1等人自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1337元。因田学军拖欠上述工资后于2017年10月逃匿至浙江省温州市,并切断与被欠款工人及家人的联系,张某武等人遂向潮州市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11月2日、11月13日先后三次通过张贴公告、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网络上发布公告,责令田学军归还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并配合该局调查,但田学军一直拒不还款及配合调查,该局遂于2017年12月1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田学军一方已还清了上述拖欠的工资,并取得上述被欠款人员的谅解。

  被告人田学军于201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学军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1、虞某1、郑某2、张某武、蔡某1、陈某1、周某1、陈某2、林某1、陆某1、张某、赵某1、叶某、卢某应、郭某、龙某1、周某2、张某萍、樊某1、杨某1、周某2、吴某1、邱某1、孙某1、曾某1、陈某3、黄某1的陈述,证人谢某1、陈某4、陈某5、田某1的证言,报货单、工资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田学军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投诉登记表,收条、工资发放表、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转账截图及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拍照,潮州市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告、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其张贴、网上发布情况的拍照,辨认笔录,田学军的手机通话记录,厂房租赁协议书、收租金记录相片、临时生活费发放表,被告人田学军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学军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学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田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一方在刑事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能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各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学军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田学军在离厂时留下一批成品皮鞋,并发信息给厂长、工程师让他们去变卖后予以支付工人工资,足以证明田学军主观恶性不强;二、本案案发后田学军通过家属积极寻找被欠薪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取得工人们的谅解;三、被告人田学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被告人田学军家有年老父母,自己身体状况也不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学军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对此经查认为:一、被告人田学军拖欠27名工人的工资,数额达到15多万元,之后,田学军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不能认定被告人田学军主观恶性不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学军主观恶性不强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田学军的家庭情况和自身健康情况与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无直接关联,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三、辩护人提出的其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田学军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田学军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田学军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田学军的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分析,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田学军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田学军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田学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学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静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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