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培训全体员工掌握报告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人员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四)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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