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根据《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经营依法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棋牌室、麻将馆未通过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游艺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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