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1.违反条款:
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②在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
③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2.处罚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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