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一、申请材料: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六)公安消防、技术质监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七)排水管渠电视、声纳检测评估技术报告和资料;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身份证明材料。
二、受理地址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受理窗口。
三、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