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中符合《深圳市排水许可和备案管理名录(试行)》有关深圳市排水许可条件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排水接驳口的设置符合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接驳信息表(该表需由排水管网运行管理单位核实有关接驳信息后向申请人提供);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及排水总平面图;
(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提供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已安装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工业类、医疗卫生类、科研类、垃圾收集处理类、洗涤类等);
(五)身份证明材料(1份);
(六)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共享)。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及备案申请受理机关、受理窗口地址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水务局
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各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排水许可证核发、换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5年;属于施工作业排水的,不超过施工期限。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变更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载明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取得《排水备案回执》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