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中符合《深圳市排水许可和备案管理名录(试行)》有关备案条件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排水接驳口的设置符合市、区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系统共享);
(三)有生产污(废)水产生,但未排往管网,外运专业处置的工业企业,应提供转运及处置证明文件(委托合同及去向说明)。
六、申请表格
《排水备案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及备案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水务局
受理窗口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B13栋一楼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十、行政许可时限
排水许可证核发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备案回执
《排水备案回执》。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未取得《排水备案回执》,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