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工资至少15日内必须结算一次。